保定发布两条例!7月1日起禁止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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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共分《总则》《整治与建设》《管理与保护》《河(湖)长制》《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44条。

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等活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清洁工作。

该《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四)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占滩行为;(五)在河道内筑坝打桩、修渠筑堰;(六)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二)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五)设置拦河渔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条例》规定,将按照规定受到各种处罚。《条例》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日前,《保定市禁牧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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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为了保护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保定市禁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有25条。该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对划定的林地、草地、湿地等区域实施封育,禁止放养羊、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管护措施。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禁牧管理和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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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条例》禁牧范围包括:(一)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其按照相关法规、规划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的区域;(二)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三)草场退化严重,不宜放牧的草地和退耕还草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条例》规定,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放养羊、牛等草食性牲畜;(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标志、界桩、围栏等封禁设施;(三)放养人非法野外用火;(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据悉,违反条例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养羊、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按每只羊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每头牛、马、骡、驴等较大型草食性牲畜处以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据悉,《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