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积金关于调整部分提取业务及办理要件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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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落实《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提取工作的可操作性,提高提取业务办理工作效率,现就调整部分提取业务及业务办理所需要件材料通知如下:

一、调整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部分要件材料。职工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须提供缴存城市相关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对系统中显示职工及配偶有购房提取历史记录的,不再提供住房产权变化相关材料或由职工本人签订的保证声明书。其它提取要件材料不变。

二、调整职工死亡提取部分要件材料。对职工死亡提取本金在10000元(含)以内的,可经其缴存单位同意后由死亡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全部存储余额。其它提取要件材料不变。

三、取消困难企业职工或单亲家庭子女上大学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