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苑区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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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机制,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现将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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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我区常住户口(进城、外来务工人员需持有我区城镇暂住证、居住证明及1年以上的社保缴费记录)的家庭,且在我区城区实际工作、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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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收入应在我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即37762.8元)以下(以单位出具工资证明及银行六个月流水为准)。

二、所需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个人申请书)。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单位出具工资证明及银行六个月流水为准)。

3、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符合住房面积要求的家庭);无自有住房,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家庭现有居住方式、居住地点的证明。

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毕业证书。

5、婚姻状况证明(单身户提供户口页须注明单身或离异)。

6、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房产情况证明。

7、进城、外来务工人员需开具我区暂住证明并在户籍所在地开具未享受保障房政策证明及社保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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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到居住地所属社区居委会申领《清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属社区居委会报名。

报名截止日期2020年1月16日。